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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禁止和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2011-07-19 11:39:00 字号:

 

  为了维护我县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和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私自买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二、严禁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资格。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在农村承包责任制完善之后迁入当地村组的农村户口,在未取得该村集体土地承包责任合同书进行集体土地建房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三、严禁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买卖、联建、共同开发等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以企业改制名义,将未依法公开处置的土地进行转让。

四、全面开展清查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我局对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整治。对买卖、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或囤积未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地上的建筑物一律依法拆除,并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公务人员涉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要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要移送纪检、监察、检察部门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房产部门、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电力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规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一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大检查,乡(镇)国土资源所和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强配合。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承包数量进行清查,除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以外,发现土地承包经营者现有土地与承包合同数量不相符合的,而擅自卖给他人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私自买卖土地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对检举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属实的,每宗地给予200-1000元奖励。

举报电话: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0745-3222166

                    县监察局(执法室):0745-3322879

              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0745-3222000

 

特此通告

 

溆浦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稿源:中国溆浦网]

[作者:县国土局]

[编辑:蓄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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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国土局

作者:管理员

编辑:网站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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