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接受处罚。由于该批驾驶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且经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拨打机动车驾驶人登记信息上留存的电话号码、且经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拨打机动车驾驶人登记信息上留存的电话号码,依法邮寄告知书,上门寻找等方式进行告知后,仍未到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接受处理。现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在公告期内驾驶人可以到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将依法进行直裁。
特此公告
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管理中心)
二0二三年一月九日
来源:溆浦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中心)
编辑:邓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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