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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某梅依法作出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2023-02-20 17:07:06 字号:

关于对黄某梅依法作出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接受处罚。由于该驾驶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且经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拨打机动车驾驶人登记信息上留存的电话号码,依法邮寄告知书,上门寻找等方式均无法通知到当事人,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在公告期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公告期满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我大队(交通管理中心)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中心)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微信截图_20230220170417.png

来源:权威发布

作者: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中心)

编辑:邓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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