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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地怀化·温暖溆浦|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2025-01-10 09:23:42 字号:

福地怀化·温暖溆浦|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溆浦县城中心城区:东至卢峰镇长乐村、枣子坡村,南至卢峰镇高低村散水塘片区,西至溆浦产业开发区,北至卢峰镇张家桥村。

(二)湖南省湘维有限公司生产生活区:东至大江口镇龙舟赛看台,南至原湘维水泥厂,西至溆浦县江维学校,北至大江口大桥西头。

(三)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粮油面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和其他重要防火区以及特级防火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重要会议(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大型广场等人员密集的休闲娱乐活动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农村团寨、重点在建工程。

二、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须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查处违规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过程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大力倡导环保、文明、安全过节理念,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居民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理。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0745-3327319);县应急管理局(0745-33331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溆政发〔202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溆浦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来源:溆浦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溆浦县人民政府

编辑: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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